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文件及《青海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为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对应用型高层次人才的需要,积极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着力培养高层次应用性专门人才人才,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做好我校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校内审核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1、各拟申报专业学位的培养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研究生和相关本专业本科生的培养经验;
2、申报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或工程领域必须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13〕37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
3、各拟申报专业学位的培养单位能够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学校向全校范围内传达(学位〔2013〕37号文件),大力宣传此次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审核工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动员具备申报条件的校内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参加申报,并做好相关申报工作的解释说明工作。
各拟申报专业学位的培养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精神,结合青海省教育发展“十二五”规划,依照学校“十二五”学科发展规划制定拟申报学位点五年发展规划。
校内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此次申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动和组织本单位力量,对拟申报新增硕士专业学位进行前期论证,并组织填写《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等全部申请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对所有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投票排序,初步确定推荐拟申报专业学位授权点。
各拟推荐申报专业学位的培养单位组织成立专业评议组,聘请校内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及相关行业和实际部门专家对拟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分别就学科条件、师资条件、教学条件、实践条件和培养模式进行现场答疑,经专家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申报。
学校将拟申请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初审办法、初审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校内公示。如有异议,由纪委、研究生部、学科办负责调查、处理。
经学校学位评定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在校园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全部申报材料连同电子版与2014年2月7日前报送青海省学位办。